20世纪的扩张:从“公共用途”到“公共目的”
到了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之后,美国关于“公共用途”的解释才有所改观,并逐渐成为主流观点。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将客观的“公共用途”和主观的“公共目的”相联系甚至等同;同时,议会在个案中决定何谓“公共用途”的权力得到了充分的司法尊让。
20世纪初期,有部分激进者开始批判狭义解释的弊端,认为其过分地保护了私人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妨害了积极的经济促进计划;[58]更有甚者,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归责于这种对私人财产权的“过分”保护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59]因此,20世纪涌现出了大量标志性案例,并在21世纪初期将“公共用途”的“广义”解释推向顶峰。[60]实质上,美国司法系统在20世纪对“公共用途”解释的变化始终在回答同一个问题,即将征收的不动产用于商业开发是否违宪?或者说何种情况下违宪,何种情况下合宪?而这也是中国当下土地征收面临的最为重要和最直接的问题之一。(https://www.daowen.com)
无论是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从20世纪早期开始,出于消灭破败落后区、促进经济转型、复苏经济等目的,就已经逐渐将“公共用途”的解释由“狭义”转向“广义”。[61]但是第一次有明显倾向“广义”解释的案件是1946年的United States exrel.TVA v.Welch案,[62]在该案中,法院支持了联邦田纳西河谷管理局的征收行为,并在判决中表达了明确的司法尊让:“我们认为决定一项征收是否满足公共用途是议会的职权。”[63]但同时,这种尊让和“广义”解释在该案中只是初现端倪,并未完全贯彻。因为在同意意见书中,法官也明确表示,支持征收和尊重议会的自由裁量权并非表明议会拥有绝对的权威去决定何谓公共用途,也并不表明法院放弃了对“公共用途”的最终审查权。[64]下文中笔者将选取三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分析法院在“公共用途”解释上的变迁,这实质上回答了一个问题:商业开发何以满足公共利益?[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