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26年02月09日
(二)
作为与私人权利义务没有关系的行政的内部法,大体上有三种,即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和财政管理法。
行政组织法包含行政机关的设置、权限的设定、内部机构的分设,与具体执行相关的内部行政手续等,以及与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特殊法人、公共组织相关的事务等内容,是与行政的机构有关的法。(https://www.daowen.com)
公务员法是与组成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任免、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福利等一切有关的法。和行政组织法一样,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自不必说,与属于公法关系的特殊法人的职员有关的法也属于公务员法。
财政法传统上是在行政法分论中被提及的。但是,关于财政权力活动的租税法、专卖法和关于财产管理活动的财政法、会计法、财产法、债权法等法律,支配它们的法律原理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属于外部法,而后者属于内部法。有关财政法、会计法,有这样的说明:“从行政法解释学的体系性观点来看的话,它们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只能说主要是出于授课的方便(目前还未发现除讲授有关国、公共团体的财务会计法外的课程)才受冷遇。”[15]然而,关于预算、债务的负担行为、财产、物品使用的财政管理法,其作为与执行国务的物质手段相关的法律,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就像人和人影之间的关系,认为财政管理法仅仅属于行政权的想法是不正当的,无论是立法权还是司法权的行使都离不开财政管理法的支持(国会法第32条,裁判所法第83条)。也就是说,由于每个权限的行使存在反面,就像行政权的行使需要将财政管理法这一规制物的手段作为其内部法一样,此种必要的理由也可以用来解释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行使。在后文中会明确作为行政法中的内部法的财政管理法意味着什么,我认为它会成为内部法的重要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