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该案的终审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北京法院网”发布了该案的“案情简介”和“判决详解”:[4](https://www.daowen.com)

证监会认为苏嘉鸿涉嫌内幕交易,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中国证监会认为苏嘉鸿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殷卫国联络、接触,苏嘉鸿交易威华股份的时点与资产注入及收购铜矿事项的进展情况高度吻合,但是苏嘉鸿没有为其与殷卫国在涉案期间存在接触联络以及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提供充分、有说服力的解释,构成《证券法》第202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作出〔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苏嘉鸿违法所得65376232.64元,并处以65376232.64元罚款。苏嘉鸿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经审查作出〔2017〕63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苏嘉鸿仍不服,诉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