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研究的典范之作
德国比较法学家克茨在其专著中曾引用歌德的名言——“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来强调比较法研究对于深刻、准确领悟本国法律内在品格的重要性。[31]对于我国这样的法治后进国家来说,比较法的研究更具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如何做好比较法研究便是每一位法学人在学术生涯中必须面对的课题。可以说,赵宏教授的论著为我们进行比较法研究提供了一种理想范式。
“法律的比较自然离不开概念和规则,但是法律概念和规则的比较属于简单的比较,只有深度发掘特定概念的文化意蕴、具体阐释特定规则的制度语境,才可能避免生硬和肤浅,才不致蜕变为望文生义的‘拉郎配’。”[32]如前所述,赵宏教授对德国行政行为理论的引介并不仅止于对法律概念、规则的生硬比较,而是深挖制度形成的历史脉络,展示其背后的精神内核,以严谨扎实的笔触生动描绘了德国行政行为理论的“前世今生”。然而,若比较法研究的作业只完成到这一步,则尚不能认为其已是“典范之作”。很多学者在比较法研究中往往过度崇尚外国法,容易陷入一种“外国法至上”的思维定式。例如有学者专门研究日本法,则其通常言必谈日本法,若日本法上采某一项理论、制度,则认为我国也应当引入该理论或制度,这种“介绍—移植”两步法之间没有任何审慎思考、批判的空间。换言之,客观、中立的立场是优秀的比较法研究中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法理论或制度如同计算机程序,必然存在漏洞或缺陷,即使某一项外国法理论对于解决某一中国问题有所帮助,亦需要经过审慎考虑,批判地吸收引进。(https://www.daowen.com)
在论著中,赵宏教授并非一味地强调正统德国法的“政治正确”,其在写作中客观地指出了德国法上一些制度的短板。例如,其在第十一章介绍行政行为的合法/违法机制时就对德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理念的缺陷直言不讳:“这种实体上严格恪守依法行政原则的精神,却没有一以贯之地体现于行政程序中,尤其是我们以特别强调程序价值的美国行政法为参照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德国法在这方面实在不是一种良好示范。立法者对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极度宽容,使行政机关即使不遵守程序义务,只要该程序没有对实质内容产生影响,就可以免受苛责;对行政机关形式与程序瑕疵嗣后补正的开放,也使说明理由、听证等这些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形同虚设;而公民不能仅因那些对实体没有影响的程序瑕疵,就诉请撤销行政行为的规定,更使公民的程序权利被相对化,甚至被彻底排除。”(371)同时,赵宏教授亦强调现实中并不存在经由理想化学理重述的法规范,实定法的真实样态正是对“完美”的学理观念所作妥协与退让的产物。而这种不完满的“客观规律”也是我们在比较法研究中需要客观指出的,以便对外国法制度作批判性审视及谨慎引介。
此外,尽管赵宏教授在论著中多次提出我国可以借鉴、移植德国法的相关制度或理论,但其在最后一章中亦客观指出了当下德国行政行为理论面临的诸多挑战,包括:大量未型式化行为的出现、对行政过程体察的缺乏、行政高权的式微与合作行政的兴起以及风险社会下行政行为可确定性的消弭等等。这些前所未有的冲击甚至动摇了整个德国行政行为理论的根基,不禁令赵宏教授发出这样的疑问——行政行为的未来是“整饬调整还是彻底放弃”?当然,在论著末尾处,赵宏教授还是表明了其对行政行为理论的乐观期待,然而这份期待并非出于对外国法的盲目推崇,而是基于对德国行政行为理论面对危机所作积极调整与修正的深刻体察。这份对现实的客观洞察力与对未来的乐观态度,正是我们在中国行政法学同样面临诸多挑战的今天所应具备的。因而,将此论著称为比较法研究的“典范之作”当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