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余的话:重申比较法的意义
在现今国内的法学研究中,轻视比较法的氛围似乎愈渐浓厚,其核心说辞为我国法学研究已然超越了倚赖比较法的时期,而进入更为贴近本土实践并因此必须回应国内问题的研究时代,因此,比较法在这个时代里至多不过提供一种知识的增量。这种说辞显然犯了非此即彼的判断错误,回应本土实践并因此塑造新的概念体系和理论方法固然重要,但这并不能证成比较法的不重要和边缘化。
姑且不论中国行政法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在很大程度上重启于王名扬先生的“外国行政法三部曲”,《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更是重申比较行政法意义和价值的绝佳范本,这一意义和价值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尽管赵宏教授在行文过程中,心中难舍《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具体规则体系,但也并未停留在理论或制度的介绍层面,而是仔细地回溯了行政行为概念生成和重塑的历史,在行政行为教义学的背后挖掘出法治国的价值追求,揭示了中国继受行政行为概念体系及其理论过程中的自我阉割情况。在方法论上,这很好地示范了比较法研究所能具备的广度与深度,亦即超越简单的概念、制度比较,进入与之密切关联的价值内容层面。
其二,对德国行政行为概念和理论的回溯绝非为了说明某个概念、制度乃至价值追求是“彼有我无”,因此要努力进行理论和制度构建,实现“彼有我亦有”。这种粗暴的比较或许在一国法治重建过程中有一定意义,但在今天已然不符合实际。作为比较法研究的范本,《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不仅完成了对德国行政行为理论的探寻,更推动人们去思考这么一个问题:若说每个法学概念背后均有价值关怀的话,那么,此类价值是否可以跨越时间和地理空间而得到另一国家和地区的真诚关怀(具有可通约性)?如果不能,站在前台的法学概念及其理论是否注定是一种拙劣的低仿品?这可谓是所有比较法作品或隐或现的核心关注点,赵宏教授对行政行为概念体系及其理论的解剖,同样触及了该问题。
其三,比较法也带有将反思导向母国自身的价值。美国政治学家路易斯·哈茨在给史学家本杰明·史华兹《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撰写的序言中,认为严复出于对彼时中国积贫积弱的关注,从“集体能力”视角解读西方个人主义传统,这是西方自身所未留意和思考过的。而“严复的看法,在极大程度上,很可能最终会成为我们的看法”[9]。在这里,笔者无心也无力主张我国对行政行为理论的理解乃至“抽空”,有朝一日或许会成为德国一脉法律继受国的看法。而是想重申比较法的反思功能绝非单向度的,绝非只有继受国需要反思。作为母国的德国或许也需要在比较他国行政行为理论的同时,反思其行政行为概念体系及其理论是否真的具备当初预设的“法治国”价值功能,抑或最多不过只能做到概念、学理、体系的“中度抽象”而已。所谓法治国的价值实现只是“恰好”与行政行为概念体系的成长过程发生了历史勾连。
赵宏教授的文章作品向来以概念稠密、逻辑紧密著称,《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一书再次集中体现了这一点,令读者像在簌簌雪夜温暖的屋内读悬疑小说一般,沉浸其间,难以中途释卷。德国行政行为教义学背后的法治国价值及其对概念体系的后续影响,也像悬疑小说的“真凶”那般,被逐步揭露出来。更为重要的是,全书还像中国古代山水画一般有着一些“留白”,这集中体现在与中国行政行为理论的对照和反思上,这些“留白”不仅要求对中国行政行为概念体系及其理论予以进一步澄清和思考,或许也将对包括德国在内的整个行政行为理论自我反思有所裨益,继而成为未来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中有待奋力开拓的新领域。
(特约编辑:叶敏婷)
【注释】
[1]张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https://www.daowen.com)
[2]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7-119页。
[3]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03页。
[4]参见张尚鷟编著:《行政法教程》,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5页。
[5][德]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5页。
[6]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0页。
[7]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8]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98页。
[9][美]本杰明·史华兹:《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