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理论的完善
2026年02月09日
六、
行政不作为理论的完善
法律来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司法实践中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丰富的表现形式为研究行政不作为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对形式作为下的实质不作为的研究,也是对传统行政不作为理论的进一步完善。传统的行政不作为理论并不包括不完全作为,正如学者所言,中国法院所理解的行政不作为与学理上的行政不作为并非完全吻合。其差别在于,法院所理解的行政不作为还包括学理上理解的部分行政作为的情形,即将不完全作为亦视为行政不作为。在传统行政不作为理论看来,这种不完全作为可能只是属于不适当地行为,而不是不作为,法院把这种行为认定为行政不作为便于判决,可能只是权宜之计。[58]然而,随着司法实践中,行政主体形式作为下的实质不作为案件越来越多,如果仍然把此类案件作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处理只是法院系统的权宜之计,传统行政不作为理论必然会罔顾实际,最终被束之高阁。在笔者看来,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对传统行政不作为理论的完善主要基于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