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行政不作为的判决方式

(二)丰富 行政不作为的判决方式

在行政不作为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不作为案件审理终结后,必须根据被诉行政不作为的特点采取适当的判决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对被诉行政不作为予以有效的法律补救,否则就失去意义。[62]在新《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在行政不作为案件司法裁判方式的选择上,人民法院大体上形成了履行判决、确认违法赔偿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三足鼎立的格局。[63]新法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学者认为,我国给付之诉基本完备,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得以大大改善。[64]在笔者看来,鉴于形式作为下的实质不作为表现形式十分广泛,将其纳入到行政不作为判决之后,必然会丰富行政不作为的判决方式。除了最为普遍的履行判决外,以及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确认违法赔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甚至还有学者分析即将得到广泛运用的给付判决外,其他的判决方式仍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在笔者看来,形式作为下的实质不作为相较于纯粹的行政不作为而言,行政主体是在启动行政程序后或多或少履行一定的职责,只不过该作为方式并未实际解决问题,因此与纯粹行政不作为采取的法律补救方式相比,会存在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的司法裁判方式。当然这两种裁判方式能够在不作为案件中作出,主要是建立在不完全作为且之前的作为方式是错误的基础上。如在隆供元诉隆回县民政局等不履行发放抚恤金法定职责案中,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判决第一项中就明确要求被告隆回县民政局按规定呈报重新鉴定,确定等级,自重新鉴定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发放伤残抚恤金,[65]该重新鉴定行为即是要求隆回县民政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类似的还有在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中,市卫计委经过调查发现涉案的医院没有建立分级制度,就应当责令涉案医院改正,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却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涉案医院未建立分级制度故不存在违规越级手术问题的答复,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人民法院因此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6]此外,对于拒绝履行的行为,也可以先判决撤销拒绝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然后附带判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67]当然就行政不作为案件整体而言,履行判决仍应是主要判决方式,其次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违法判决、赔偿判决以及给付判决,笔者在此讨论丰富行政不作为判决方式的意义不在于打破上述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主流判决模式,而在于提醒法官不要囿于传统行政不作为理论的框架,而怠于或是惧于使用撤销判决、重作判决等判决方式,这些判决方式与行政不作为理论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