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放弃条款属于行政协议条款

(一)诉讼权放弃条款属于 行政协议条款

对于诉讼权放弃条款的性质,可能的选项有:行政行为的附款、行政协议的一部分或是相对人单方意思表示等等。由于从形式上看,诉讼权放弃条款属于息诉协议的一部分,且存在政府和相对人的共同签章,这一表象与行政协议具有较大相似性。因此,本文对诉讼权放弃条款性质的探讨将从其是否属于行政协议的一部分入手,着重考量其是否对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予以设定、变更或消减,是否属于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其一,诉讼权放弃条款是否改变了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息诉协议通常会约定政府作出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障等行为,而相对人同意诉讼权放弃条款。暂不论及相对人能否放弃诉讼权及政府是否本就应当依法作出其约定行为等问题,若仅观察这一条款,这似乎是相对人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对诉讼权等救济权进行了放弃,并未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事项。但是,相对人之所以会作出此种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从政府处获得补偿金、赔偿金、退休资格或养老等社会保障、就业保障乃至住房协助等。由此可见,相对人如上的意思表示与政府给付补偿金等行政行为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性,具有浓厚的公法性质。诉讼权放弃条款属于息诉协议对相对人设定的公法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该条款赋予了相对人不再针对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义务。

其二,在确认息诉协议及其诉讼权放弃条款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后,应当进一步明确这是否属于协议双方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合意。这一问题对于明确诉讼权放弃条款是行政协议的一部分,还是行政机关所作出行政行为的附款,或是相对人在行政法上单方的意思表示等问题十分重要。行政行为的附款属于行政附款行为的一部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主要内容所作的一种限制,而不是一个与所附行政行为具有关联的单独行政行为[3]。反观诉讼权放弃条款,这是相对人的一个承诺,而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此外,亦没有附加在行政机关提供补偿金、社会保障等行为之上,故诉讼权放弃条款不属于行政行为的附款。从息诉协议的内容、目的以及诉讼权放弃条款与息诉协议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综合观察,息诉协议乃是经过双方讨论、协商而达成的一种协议。比如,在陈明树、黎万琼与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中,案涉息诉协议约定:“一、陈明树不愿意参与组团联建,同意在大东二安置区剩余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和两个外口面,……。二、对第二次拆除的牛棚补偿3万元。三、一次性给予困难补助3.5万元。四、陈明树不得再到各级机关上诉上访。”[4]根据协议内容,相对人陈明树在一定条件下是负有停止上诉上访义务的。诉讼权放弃条款的内容不是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的,而是相对人与政府在协商之后予以确认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共同参与了协议的形成,并且均对协议的达成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双方均在息诉协议上进行了签章,能够证明其具有契约性质,而诉讼权放弃条款属于行政协议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