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其他的公共主体或私主体承担公共性服务的情形不断增多(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大学、指定法人以及政府投资股份公司等。此外还包括医疗、体育等自治组织之类的行业组织=所谓的部分社会集团)。这些多样化的主体与行政主体一样,制定规则(自主法),作出决定,并完善了相应的不服申诉制度。[10]当行政法把这些领域也纳入考察范围时,今后的不服审查制度化应如何去对应这些多样化的主体也成为重要课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