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洛诉新伦敦市案:经济复苏式的商业开发[72]

(三)凯洛诉新伦敦市案:经济复苏式的商业开发 [72]

1998年1月,康涅狄格州政府通过了一项经济发展计划,旨在增加税收,发展经济。而整个工程的核心区域便是曾经繁华的Fort Trumbull半岛。一个月之后,知名制药公司辉瑞(Pfizer)宣布将耗资3亿美元在半岛的相邻区域建设全球研究中心。当地政府认为这是一剂具有潜力的“区域复兴的催化剂”,能促进本地区的就业和税收。市议会于2000年1月批准了该规划,并指定新伦敦市开发公司(NLDC)作为其开发机构并负责具体实施,同时授权该公司以该市名义购买财产或通过行使征收权获得财产。数月之后,大多数居民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但以凯洛(Kelo)为代表的部分居民依旧拒绝出让自己的不动产。案件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到了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最终以5∶4的票数判决凯洛等人败诉,新伦敦市政府可以行使国家征收权。

法庭援引了Berman v.Parker案和Hawaii Housing Authority v.Midkiff案,Stevens大法官陈述了多数意见:“没有有效的方法能够将公共目的与经济发展区别开来。”法院在判决中一开始就重申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所认定的“公共用途”的范畴,并澄清新伦敦市毫无疑问不能为了特定私人的利益而强制征用上诉人的土地,通过分析新伦敦市开发公司强制征用的事实与背景,法院强调,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显示这一决定存在“非法目的”。法院同时表示之前的判例也同样支持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私人财产,而主观上为了公共利益,产生客观上附带私人利益的财产征收也并不违宪。(https://www.daowen.com)

随后,法院指出判例法在“公共用途”裁决中对立法权的尊重。法院强调州立法机关在确定什么是本地区的需求时应享有“足够的尊重”,法院注意到“一个多世纪以来,我们的公共用途案件管辖一直明智地避开了苛刻的规则和严密的审查,而这些审查偏向于赋予立法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去决定什么样的公共用途能够使强制征用合法化”。法院确认,新伦敦市的计划是严格按照发展计划的标准执行的,因而当地政府所做的关于此类经济发展计划的决定应该得到尊重。

上诉人请求法院将“经济开发”排除在“公共用途”的范畴之内。然而,法院驳回了这项请求。通过引用先例,法院认为“没有有效的方法能够将公共目的与经济发展区别开来”。法院同样未接纳上诉人宣称的判决会造成潜在危害的观点。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所谓会造成一系列的严峻后果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强制征用条款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一般性的限制,它允许政府在提供赔偿的情况下做想做的事情。最后,上诉人认为法院应当就预期公共利益的实际实现提出“合理可能性”的要求,这同样遭到了法院的拒绝。法院认为,一项合宪性规则若因为要求证明其成功的可能性之后再实施,那毫无疑问将对很多类似的计划造成巨大的障碍。更为关键的是,法院强调,他们的决定并不排斥各州对自己的强制征收权设定限制。[73]

在凯洛案中,法院遵循了这样一个论证进路:扩大“公共用途”的范畴——利用“合理性”标准进行审查——经济发展是有效的“公共用途”——新伦敦发展计划与“公共用途”“合理相关”——征收行为合宪。该案将“公共用途”的解释扩大到了“公共目的”,认为只要“主观上”满足“公共利益”,而不论“客观上”是否带来私人利益,就不违反“公共用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