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情形:行政主体实质不能作为

五、除外情形: 行政主体实质不能作为

尽管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大力建设下,必须要强调行政主体的积极作为、完全履职,但行政主体毕竟不是万能的,对于行政主体过于苛责反而会适得其反,影响行政主体的积极性,最终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笔者将行政主体形式作为下的实质不作为的除外情形即行政主体实质不能作为单独进行讨论区分,以求划分两者界限,既督促行政主体自身及时、完整、合理、有效履职,又避免给行政主体增添不必要的负担,以求最大程度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实质不能作为,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行政不能,行政不能指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意志外客观因素的限制,致使行为过程未能推进到法定过程终端的行为。[52]当然,从意志外客观因素限制去定义行政不能,笔者认为,这是从狭义的角度去进行定义,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行政不能可以从事实与法律两个角度来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