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行政程序法之后的内部行政法

三、联邦 行政程序法之后的内部行政法

尽管联邦行政程序法努力允许行政机关继续制定内部行政法,但法院在执行行政程序法时所发展出的学说,和法院对司法审查原则的独立适用,却实质性地限制了内部法的内容和地位。这些司法学说将利用外部执法乃至宣告程序无效,来确定行政机关自我规制有多少类似法律的属性,或在多大程度上有明确的拘束力。司法执行和宣告程序无效是相反的处理方式,但它们产生相似的最终结果。这些学说使得行政机关在没有邀请法院来监督规范合规性的情况下,很难自行设立意图约束行政官员裁量权的规范。在这个意义上,直至得以外部执行之前,内部法仅能临时性地存在。如今行政机关经常将它们的内部法隐藏在否认意图创设有约束力规范的文件中。与此同时,当司法学说把这些估量施加给行政机关时,诸如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信息和规制事务办公室之类的集中机构的官员,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法设定了更多要求,所以如今的内部行政法比之前包含了更多由集中机构施加的规范。

本部分描述的是联邦行政程序法制定后对内部行政法的累积规制。我们首先讨论最为重要的司法学说——对要求通告-评论的规则与不要求通告-评论的规则加以区分。这个学说可能会从程序面,让行政机关的内部法趋于无效。我们继而转向其他触发对内部法的外部执行的司法学说,包括对于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对“依法听由行政机关裁量”[226]的决定排除司法审查,以及阿卡迪(Accardi)[227]学说,司法如何加以解释。最后,我们转向行政分支的集中化规制,以及该管理体制给内部行政法带来的更为一般性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