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三)

内部法是中立的技术法。内部法是专门追求合理性的、无价值的、采用中立手段的法。与此相对的外部法,是为了忠实体现宪法理念的价值体系,结合一个个具体的行政目的,意图实现一定价值的政策性的法。

若除去公的性格,内部法的性质和民间企业中的内部规定没有什么不同之处。行政管理的原则是以最低的成本追求最大的效果(地方自治法第2条第13项)。内部法,为了和企业一样追求经济性原则,以规范多数公务员的行为标准作为命题。因此,在为数不少的情况中,价值体系的不同与政治体制的差异并未体现在内部法的立法上。否定资本主义的苏联,其目前的国营企业的管理方式是通过比较每家企业的资本收益率来评判各企业的业绩。在国营企业管理这一内部法的领域中,即使是在否认私有财产制度、不允许资本家存在的共产制度的国家中,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发达的合理的企业管理方式之一的资本收益性,也被用来作为基准的这一事实说明,内部法采用合目的的技术和那个国家所奉行的价值体系的差异丝毫没有矛盾。(https://www.daowen.com)

内部法是技术性法律,这就意味着法的规定有必要与技术相一致。举个例子,财政法第46条详细说明了宪法第91条的财政公开的原则,并且规定内阁每季度必须向国会及国民报告有关预算使用的状况、国库状况和其他财政状况。民主主义的实现虽是高远的理想,但民主主义的实践在于国民时常监视税金的动向,当税金没有为了作为行政受益者的国民而使用时,就要立即予以纠正。只有这样,才能使已然成为债务负担原因的政治和行政能够真正地为国民服务。财政公开的原则要求资料的公开,因此对于民主政治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根据财政法第46条的规定,虽然内阁在这四个半世纪里的每一个季度都进行财政报告,媒体和国民却完全没有关心这个问题。那是因为日本处理财政的内部法疏于引入能实现宪法精神的技术。因为内部法是技术法,如果仅仅整理了法条的形式,却没有采用能够实现法旨趣的技术,那么它将不会产生实际效果。这就是内部法作为技术法的特色。以大藏省[28]为首的负责处理财政的政府部门花费了大量努力和经费所作的报告被不管不顾,是因为它非常不及时,并且内容空洞,没有被关注的价值。其原因是,国家的会计用单式记账方式[29]来管理财务,但快速结算、准确计算、分析性会计必须使用复式记账方式。[30]只有用复式记账方式,才可能作出内容丰富并及时的报告。在欧洲,从17世纪开始,为了实现完全的财务管理,就算是家庭财务,使用复式记账方式也已经成为常识[31],但在日本,“复式记账方式只能用于营利经济”的错误观念仍占据支配地位。用古老的单式记账方式来管理超过十万亿日元的财政,不对记账技术进行完善导致了忽视宪法的宗旨。如果不能将国家的记账方式改为复式,那么也无法将民间发达的经营管理技术引入行政中。[32]无论是多么合理的内部法,若疏于采用与内部法相匹配的技术,那么就无法达成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