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序 言

行政法规范是根据行政需要制定的数量庞大的立法。作为其研究的方法论[4],行政法学就应该如何建立行政法体系煞费苦心。[5]并且,福利国家的要求愈发造成了行政法规范的多样化、复杂化,以至于有观点主张应该限定行政法学的范围。[6]

与一直以来争论的角度不同,本文是从探明行政法规范的法律性质以及支配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原理的特色这样的学术性立场出发来分类行政法的。这是我在研究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向来被视为行政行为的行为产生疑问,进而思索后才得出的结论。行政法中既有以规范行政的内部关系为目的的法,也有规范行政主体和私人之间的关系,即规范行政的外部关系的法。这样区分来考察有益于行政法学的发展。上述观点是受到了以下两位学者的启发:田中耕太郎博士主张[7],所有的法律领域中都有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区别,由于支配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原理是相反的,认识这种对立的实益表现在有必要在方法论上区分组织法上的法律行为和行为法上的法律行为这点上;田中二郎博士把行政法分论的教科书大致划分为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作用法,并指出行政组织法的特色[8]。(https://www.daowen.com)

目前找不到从更深层次去挖掘两位博士既有研究的研究。本文认为行政法中的内部法是以公务员为相对人的法律,并进一步追求其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