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余 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处于全面升级阶段,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息诉协议仍将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我们必须要对其主体、内容、保障机制等予以协调和规范,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在信访工作中,息诉协议具有协商性和便利性,其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化解纠纷,解决信访案件,故这一协议被行政机关广泛应用于信访案件解决之中。基于基本权利抛弃理论,诉讼权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诉讼权进行处分,诉讼权放弃条款须符合自愿、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所欲解决的应当为事实争端而非法律争端等要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息诉协议的签订目的是解决纠纷,但是在实际中行政机关相较于相对人常常处于强势地位,具有威胁相对人签订不平等协议之可能性,且不乏行政机关存在解决信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压力而受到相对人闹事威胁之情形。如果息诉协议是在此种情形之下签订的,那么当事人的自愿性及协议的合法性都有较大可能存在问题。进而,法院在对息诉协议相关案件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协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从实质上审查协议的平衡性,在考察相对人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协议效力。
【推荐人及推荐理由】
论文选题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宪法基本权利的角度观察被认为是行政协议条款的息诉协议中的“诉讼权放弃条款”,这一研究视角为行政协议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现象提供了学理上的论证框架,其论证过程和得出的结论具有参考价值。论文结构清晰、逻辑明确、论证较为充分,符合学术规范,属于硕士学位论文中的优良作品。
Abstract:The“waiver of litigious right clause”in the petitionlitigation-strike agreement is an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clause in which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consult with the counterpart and the counterpart waives the litigious right in petition matters.In this agreement,the counterpart abandoned the right of prosecution,appeal and retrial.The abandonment of these rights is essentially the abandonment of the litigious right.To be permissible,the agreement not only should be signed entirely out of the willingness of the parties,but also should have effective remedies and its content should be in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and powers of the government.As for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clause,the court should make a case assessment based on the necessity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the counterpart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Keywords:Petition-litigation-strike agreement;Litigious Right;Abandonment of Fundamental Rights
(特约编辑:朱可安)
【注释】
[1]朱敏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2]详见《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5—8条。
[3]江必新、王麟:《行政附款行为效力问题探究——兼议行政行为效力的相关问题》,《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4]参见〔2016〕最高法行申2513号行政裁定书。
[5]《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王锴:《论宪法上的程序权》,《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3期。
[7]许宗力:《基本权的功能与司法审查》,载许宗力著:《宪法与法治国行政》,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81-206页。
[8]Dalton,Harlon Leigh.Taking the Right to Appeal(More or Less)Seriously.The Yale Law Journal.1985,95(1):62-107.(https://www.daowen.com)
[9]Arkin,Marc M.Rethinking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a Criminal Appeal.UCLA Law Review.1992,39(3):503-580.
[10]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第六版)》,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4年版,第197页。
[11]程明修:《基本权抛弃》,《月旦法学教室》2005年第35期。
[12]同前注〔9〕,第199页。
[13]陈慈阳:《宪法学》,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版,第386页。
[14]浙江省信访局:关于息诉协议法律效力的调查与研究——以奉化市的信访实际为视角,http://www.zjsxfj.gov.cn/publish/0605/215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20日。
[15]陈敏:《行政法总论(第六版)》,新学林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595页。
[16]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7页。
[17]余凌云:《行政契约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18]杨小君:《契约对依法行政的影响》,《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19]梁凤云:《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20]参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07号民事判决书。
[21]参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4993号民事判决书。
[22]参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
[2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385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