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回应与偏颇

(一)立法的回应与偏颇

截至目前,已有44个州制定了新的法律以限制凯洛式的征收,[74]笔者统计了美国50个州的立法变动情况,包括1998年至2002年的征收案件数量、改革的主要类型和改革的有效性等(详见表2)。[75]

在44个修改或者制定新的征收法的州中,有22个州事实上并未在实质上保护私有财产免受商业开发式征收的“侵害”。而在这22个州中,有19个州主要选择了泛化“衰败”范畴的方式,通过扩大“衰败”的立法定义,将其列入防止商业开发征收不动产的例外情形。表面看来是在限制征地进行商业开发,规范“公共用途”的具体情形,实则象征意义多于实质意义,“衰败”的界定依旧十分主观,任何不动产都可被认定为“衰败”而被征收用于商业开发,因此对私人财产权的实质性保护十分有限。[76]

除了泛化“衰败”的界定之外,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马里兰州采取了别的立法方式,但依旧没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起到实质作用。2006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议会一次性通过了5部征收改革法案。[77]但没有一部禁止或者在实质上限制了商业开发式的征收,大部分都是关于一些细枝末节地规范当地政府征收程序的规定,或者重复早已确定的规则。康涅狄格州法律限制“主要目的是增加当地税收收入”的征收行为,[78]但是并未限制目的是经济发展或者消除衰败的征收行为。在实践中,很难区分目的是增加税收还是消除衰败而发展经济,因此几乎没有实际效果。马里兰州新修订的法律也没有直接禁止为了经济发展或者消除衰败的征收行为,只是在时间上作了限定,规定征收行为必须在获得授权后的4年内实行。[79]即使过了4年的授权期限,再次获得授权也相对比较容易,因此马里兰州新修订的法律也未对私有财产提供更为实质的保护。

22个州通过议会立法或者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新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此种征收行为,保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其中最为彻底和激烈的是佛罗里达州和新墨西哥州。这两个州完全禁止了以商业开发或消灭衰败区而进行的征收行为,即使对“公共用途”“衰败”等进行狭义的解释,只要以发展经济为目的的征收,一概被禁止。[80]剩下几个州则采取了相对折中的方式,一方面它们并不完全禁止为了消除衰败而进行的征收,另一方面它们则通过严格界定“衰败”来限制这一类型的征收。亚拉巴马州、乔治亚州、密歇根州等均采取了此种方式。南达科塔州和肯萨斯州采取了另外一种折中方式,在上述两州,虽然新的征收法未完全禁止消除衰败的征收,但是也明令禁止任何“将征收的财产转移给私人、非政府企业,或者其他公私合营的商业实体”的行为,[81]也即通过完全禁止“私对私”的模式来保护私人财产权。

可见,凯洛案之后,虽然绝大部分州都采取了立法措施试图为私有财产提供更完善的保护,但是这种措施“雷声大雨点小”,出现了严重的偏颇。无论是采取泛化“衰败”还是进行程序性改革,都是捉襟见肘,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而在进行限缩“衰败”和严格禁止“私对私”征收的州中,除了宾夕法尼亚州、密歇根州、佛罗里达州和弗吉尼亚州之外,其他各州的征收案件数量原本就十分稀少,因此实质意义大打折扣。[82]

表2 凯洛案后美国各州立法改革情况统计表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83〕征收案件数量统计的是1998年至2002年征收私人财产用于私人开发的案件,数据来源:Ilya Somin:The Grasping Hand:Kelo v.City of New London and the Limits of Eminent Domain,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4,p.144。
〔84〕改革有效和无效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实质上通过立法限制了征收私人财产用于私人开发的行为,而排除程序上的变革。

续表

图示

〔85〕内华达州新的征收法虽然宽泛解释了“衰败”,并将此作为禁止征收的例外情形,但内华达州的选民则通过修改宪法对私有财产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护,因此笔者也将其标注为有效。

续表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