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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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中的内部法的内容虽都与行政组织、公务员、财政管理相关,但制定内部法的最终目的,不论哪个,都只是为了使公务员遵从这些规范行动。从而,内部法的规范对象是不特定多数的公务员。因此,首先,有必要对公务员的性格进行研究。

所谓公务员,有这样一种特质,即不论决定多么重大的事情,都与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无关。而且,在日本,每一年或者两年,公务员经常会更换工作。学者批评公务员对待责任消极有余积极不足。这是因为在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是按照年功序列而晋升的,即使特别勤勉,也不会像民间企业那样得到特别提升,即使做了两人份、三人份的工作量,一旦失败,就永无出头之日。为了避免失败,公务员会刻意假装忙碌,实际上什么都不做。[23]尤其,日本的行政,因为并不进行行政成本计算或是国营事业的成绩评估,与民间企业根据成果来计算不同,公务员的工作成绩由于不可能量化,只能作主观评价。出于此种原因,即使公务员法向来标榜成绩主义,实际上有功不怎么赏,有过却必罚。(https://www.daowen.com)

内部法,因为它是规范许多具有上述特征的公务员的行为的法,所以为了消除公务员的恣意、确保公平和平等的处理、尽可能地消除个人之间的知识的差异,在理想情况下,其条文的含义不应有歧义,且应有详细的可便捷查阅的程序规定。此种不留裁量余地的内部法的规定,产生了其严格适用、不允许有例外的特性。[24]在这里,世人都在指责政府工作的墨守成规和效率低下,但从内部法的性质上看,也有不得已的地方。[25]这与外部法或多或少预设行政主体的裁量正好相反。在外部法中,因为要规范行政权在具体事件上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作的行政活动,预先制定足以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态的详细规定,既无可能也不尽合理。[26]但是,运用外部法的人是公务员,这点不能忘记。[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