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反应与取向
在凯洛案之后,各州法院都在试图准确把握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逻辑,并应对可能发生在州内的相关征收案件。是否认同凯洛案的判决?联邦法院对“公共用途”的理解,对经济发展式征收的妥协与退让是否应同样在州宪法“公共用途”条款中得以贯彻?这些都是州法院需要直接面对而无法回避的问题。
各州法院的反应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直接拒绝以凯洛案为指引;(2)通过废除“快速征收”程序来限制凯洛式征收;(3)通过限制“衰败”的范围来限制凯洛式征收;(4)接受以凯洛案为指引。
作出拒绝的有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马州和南达科他州最高法院。[83]在Norwood v.Horney案中,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直接批评了凯洛案中无限扩大衰败、将发展经济视为公共用途而支持征收的逻辑,并旗帜鲜明地指出,凯洛案中反对意见书中的理解和逻辑比多数意见更准确地把握了征收条款的含义。南达科他州最高法院在Benson v.State案同样拒绝了凯洛案对“公共用途”的解释,并指出“公共用途”要求征收的财产被政府或一般大众“事实上”使用,而非像凯洛案那样将“公共用途”“公共目的”或者“公共利益”相混淆。[84]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同样在Board of County Commissioners of Muskogee County v.Lowery案中拒绝了凯洛案的指引,但其论证多着笔于州宪法中的征收条款和联邦宪法征收条款之间的表述差异,而非直截了当地否定凯洛案的认识。[85](https://www.daowen.com)
罗得岛州最高法院和马里兰州上诉法院通过废除“快速征收”程序来限制凯洛式征收。[86]“快速征收”是一种利用简易程序进行征收的方式,通常只需要提交一份征收公告并且满足公正补偿的要求就可实行征收。在Rhode Isl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v.The Parking Co.案中,罗得岛州最高法院判决该快速征收违宪,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征收满足“公共用途”的要求。而在马里兰州的Mayor of Baltimore v.Valsamaki案中,因为征收机构无法证明“公用”的“即刻性”(immediate)而被法院判决征收违宪。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和宾夕法尼亚州上诉法院则通过对“衰败”进行狭义解释来限制凯洛式的征收。[87]如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Gallenthin Realty Development,Inc.v.Borough of Paulsboro案中对作为征收之正当理由的“衰败”作了限定性解释,认为“衰败”的内涵指代的是“恶化或停滞发展对周边财产造成不利影响”,[88]仅仅是开发利用不足不能认定为“衰败”。
纽约州上诉法院[89]在这股限缩趋势之中却依然通过Kaur v.New York State Urban Development Corp.和Goldstein v.New York State Urban Development Corp.两个消除“衰败”的征收案件支持了凯洛案的判决和论证逻辑。[90]在Goldstein案中,法院为了支持私人开发商的开发,扩大了“衰败”的范畴,将贫民窟区域内所有的不动产都认定为衰败的财产,而将这种商业开发行为定性为“公共用途”。而在Kaur案中,法院以同样的逻辑认定系争财产处于“标准以下且不卫生”,属于征收的正当理由。这种认定方式极其粗略,而且几乎达到了“无所限制”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