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层面
2026年02月09日
(一)联邦政府层面
根据《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301(k)的规定,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管局对所有的餐馆、食品自动销售机器和蔬菜店有监管权。但是,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管局认识到自身缺乏资源去监督成千上万的食品设施,成千上万的餐馆和数不清的餐食供应,即使是设在地区的办公室也很难履行监管责任,所以主要责任不得不保留在州和地方政府。
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管局依赖于州和地方政府监管餐馆。1975年,美国会计总署(GAO)发布一个报告称,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管局支持地方监管餐馆卫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效的。该报告批评餐馆卫生,并预估调研中的“大约90%的餐馆是不卫生的。这个报告还说明,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管局有权监督经过州际运输的餐馆食品,但其依赖于州和地方政府规制餐馆”。
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管局依赖于和地方合作来实现监管。这一合作的主要工具是食品法典。此外,联邦和州的合作依赖于具体的合作项目,如合作项目中历史最长的是“A”级巴氏杀菌奶条例(PMO),该项目从1924年开始实施,并被大多数州采用。(https://www.daowen.com)
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管局通过发布食品法典、对食品法典进行更新,并担任州和地方监管机构的技术顾问等手段来协助州和地方政府监管餐馆。食品法典既不是联邦法律,也不是联邦法规,州和地方政府可以不遵守。但是,它给各级政府及监管机构提供了很好的样本,而且食品法典与联邦的法律和法规是一致的,能够给这些监管机构提供有力的科学技术和法律支持。这些均有利于州和地方政府采纳食品法典。
此外,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管局的地区食品专员通过培训、项目评估和技术支持帮助监管机关,为地方健康监管机构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