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与义利之辩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荀子说:“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义利之辨是儒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儒家学者讨论不断的话题。宋代朱熹则在先贤的基础上将义利之辨再一次发扬光大。
在《论语》中,孔子并没有对“义”与“利”做出明确的界定。但从《论语》中孔子的言谈可以大体理解“义”与“利”的内涵。孔子将“义”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道德准则。“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论语·公冶长》)“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逊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论语·卫灵公》)“君子有九思……见得思义”。(《论语·季氏》)“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季氏》)孔子在谈“义”时常常将其与君子联系在一起。在儒学中君子是盛德的保有者,拥有作为统治者的理想人格,与小人完全相对。君子事事遵从“义”,由此可见,“义”是君子的立身之本,是君子最高的行为准则。
我们在谈论孔子的义利之辨思想时,常常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作为其代表性观点。“君子”与“小人”相对,“义”与“利”相对。这里的“利”是指只为满足个人欲望的“私利”。孔子反对“私利”。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见小利则大事不成。(《论语·子路》)孔子认为只谋利会招致怨恨,且不利于成大事。此外,他蔑视不义之利。
但在孔子那里并非所有的“利”都与“义”相对。“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他肯定人们想要获得富贵与安逸生活的欲望,肯定正当渠道获取的“利”。同时他赞同“公利”,即民之利。孔子的政治政策中包含了丰富的“民本”思想,特别是其中“富民”思想。在孔子看来符合富民教民的便是“公利”。
“君子有九思……见得思义。”(《论语·季氏》)“善哉问!先事后得,非崇德与?”(《论语·颜渊》)“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论语·宪问》)”孔子认为“见得思义”“先事后得”“见利思义”是一种崇德,是“君子”与“成人”才具备的品德。由此可知,在义利关系方面,孔子主张先义后利、重义轻利。
与孔子不同,在《四书章句集注》中,朱熹对于“义”和“利”的内涵有明确的界定。朱熹在《论语集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下注到“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3]。朱熹引天理人欲说来解说义利之辨。
朱熹认为“义”为“天理之所宜”,他引入其本体论即理气论,为“义”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理气概念是朱子理学的核心概念,是朱熹理学系统的基础。
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4]
在本体论方面,朱熹主张“理先气后”,“理”相对于“气”是具有绝对性的,万物皆由“理”而产生。朱熹将“理”的概念引入到人性论方面,提出了“性即理”。
问,如何谓之性?曰,天命之谓性。又问,天之所命者果何物也?曰,仁义礼智信。[5]
朱熹将“性”定义为“天命”,其实际内容为“仁义礼智信”。如果说在本体论方面“理”是绝对的话,在人性论方面“性”是绝对的,是具有主宰性的,而“性”中包括“仁义礼智信”。所以“仁义礼智信”是人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朱熹运用理气论证明了“义”作为最高道德准则的合理性。
在《孟子·梁惠王下》“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朱熹解说到“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6]这是朱熹对“义”所做出的具体的界定。首先,朱熹认为“义”为“心之制”。“‘心之制’却是说义之体,程子所谓‘处物为义’是也。杨雄言‘义以为宜’,韩愈言‘行而宜之之谓义’。若只以义为宜,则义有在外意。须如程子言‘处物为义’,则是处物这在心,而非外也。”[7]朱熹认为“义”在心内,不在外。且“义”是“裁制”,可“割制他物”,这意味着“心自有制”。即朱熹认为人本身就拥有“义”,拥有判断事物是非曲直的能力以及处理外在事物的原则。
另外朱熹将“义”解释为“事之宜”。他说:“君子之于事,见得是合如此处,处得其宜。”[8]“义是吾心所处之宜者。见事合恁地处,则随而应之,更无所执也。”[9]“义者,宜也。君子见得这事合当如此,却那事合当如彼,但裁处其宜而为之。”[10]“义”强调君子在处事时要保持适中得当的状态。“义者,天理之所宜”,在朱熹看来,天理就是判断事物是否适中得当的标准。
朱熹说:“‘心之制’,是说义之主于中;‘事之宜’,是说义之形于外也。”[11]在朱熹看来,“义”与“心之制”“事之宜”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与将“义”解释为“天理之所宜”相对,朱熹将“利”解释为“人情之所欲”。“才有欲顺适底意思,即是利。”[12]“若才有心要人知,要人道好,要以此求利禄,皆为利也。”[13]朱熹将“利”解释为满足个人目的和愿望的私欲。朱熹所认为的私欲不是指世间所有的欲望。满足人类生存的最低物质需要并不是私欲。他只是反对无节制的贪欲。与孔子相同,朱熹在讨论这样的“利”时常常与“小人”联系在一起。“君子只知得个当做与不当做,当做处便是合当如此。小人则只计较利害,如此则利,如此则害。君子则更不顾利害,只看天理当如何。”[14]朱熹认为小人不会看事情是否合于天理,是否得当,只会考虑对自己是否有利。
在义利关系方面,朱熹说:“事无大小,皆有义利。”[15]“义利,只是个头尾。君子之于事,见得是合如此处,处得其宜,则自无不利矣,但只是理会个义,却不曾理会下面一截利。小人却见得下面一截利,却不理会事之所宜。”[16]朱熹认为万事万物皆有“义”和“利”,“义利”就如同头尾。只是君子在乎的是上一截的“义”,而小人在乎的是下一截的“利”。因此,“小人”并不在乎处理事物是否得当。
其次,朱熹认为“私利”和“义”是对立的。他认为:“凡事不可先有个利心,才说着利,必害于义。圣人做处,只向义边做。然义未尝不利,但不可先说道利,不可先有求利之心。”[17]他认为人不应当以谋求私利作为自己处理事情的出发点,出发点是“利”必然会“害于义”。所以圣人君子以“义”作为自己的道德准则。因此,朱熹认为凡事要先义后利、重义轻利。
再次,朱熹认为“利”为“义之和”。他说“《易》说:‘利者,义之和。’利只在义之和。义本是个割截裁制之物,惟施得宜,则和,此所以为利。”[18]他认为凡事做得得当便会“和”,“和”则生“利”。朱熹说:“‘利物足以和义’,只去利物,不言自利。”[19]具体来讲,“为义”需要“利物”,亦即要使万事万物各得其所。“如父之为父,子之为子,君之为君,臣之为臣,各自有义。然行得来如此和者,岂不是利?”[20]“为义”,更加具体地来说,就是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做符合自己身份的事情,这样就会“和”,就会生“利”。实质上,这为“义”的践行提供了具体内容,完善了儒家伦理道德体系。
朱熹认为“义”为“天理之所宜”。他引入“理气论”为“义”提供了理论基础。他认为“义”是性,是圣人君子行为的依据,是必须践行的道德准则。具体来讲,“义”为“心之制,事之宜”。“心之制”强调“心”对于“义”的主宰作用。“事之宜”强调“义”体现于合理得当地处理万事万物上。朱熹认为“利”为“人情之所欲”。在义利关系上,朱熹认为万事皆有“义利”,二者是首尾的关系。其次,朱熹认为“私利”和“义”是相对立的,因此应当“先义后利”。另外,朱熹认为“义”为“利之和”,“为义”自然“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