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地位与作用
教师是构成教学系统的一个重要要素,从教学系统的角度来确定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然而,一般只从教学过程中考察教师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教学论上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是可以给我们以启迪的。例如我国唐代大学者韩愈在《师说》中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指出了教师的任务,并未指出教师在教学过程的地位和作用。以赫尔巴特为代表的传统派提倡教师中心论(teacher centredness),以杜威为代表的现代派提倡学生中心论(student centredness),这是两个极端,缘此,20世纪80年代开始又产生了学习中心论(learning centredness),它们都直接表述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
提倡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的理论认为,学生的发展是一种自然的过程,教师只能作为“自然仆人”,而不能主宰自然;教师的作用只在于“选择对于儿童起作用的影响,并帮助儿童对这些影响做出适当的反应”,而不能“给儿童强加某种概念,或形成某种习惯”。杜威提出,教师不应作向导和指挥官,只能充任一名看守者和助理者;教师不要站在学生面前的讲台上,而应站到学生背后去。而提倡教师中心论则相反,赫尔巴特认为:“把人交给‘自然’,甚至把人引向‘自然’,并在‘自然’中锻炼(这是卢梭的观点)只是一种蠢事。”他形象地把人的自然本性比作一只大船,若要经得起一切风浪的变化,只能等待舵手去按照环境指导它的航向,指挥它达到目的地。对于学生来说,教师起了这种舵手的作用。赫尔巴特强调教师的权威,“学生对教师必须保持一种被动状态”。[5]当代的要素主义学派倾向于这种观点。对这两种观点究竟怎样对待呢?我国教育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教师在教学体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即既肯定教育史上一些教育家所提出的“导航”和“助产”的作用,又强调“引导转化的作用”,并且认为“引导转化的作用”,就是教师主导作用的实质。当然,这都是与学生的作用相对而言的。
教师在教学系统中之所以能起主导作用,这是由于教师这个要素本身的特性和职业地位决定的。
(一)教师是接受社会的委托,专以育人即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为已任。他的工作方向和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明确的。他的职责就是学生“教之导之”,“时雨化之”。
(二)教师是受过职业训练的人,即“闻道在先”,“术有专攻”。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授课的教师,他应该是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人。
(三)教师对每一个具体的教学活动准备在先,胸有成竹。这里包括对教学对象的了解,对教材的掌握,对教法、手段以及教学形式的选择,对教学时、空的规划,等等。
(四)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他可以而且能够对教学系统的运行进行调控,其中包括对施加影响的对象——学生和影响本身——内容与手段的调节、控制和改造。教师的主导作用对学生来说,就是“长善救失”;对影响因素来说,就是“择其善者而用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最后,应该指出,我们所说的教师的主导作用与教师中心论是有区别的:教师中心论的实质是唯教师意志论,是要教学的客观服从教师的主观,这特别表现在否定学习者的能动性和对教师的影响上;而教师主导作用是把教师作为教学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在其中发挥作用,或者“作为集体的一个成员”在其中发挥作用,它要受到教学系统其它要素,特别是学生这个要素的制约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