贬损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一)贬损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对于网络舆论的肯定与承认,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网络舆论是否对司法审判公信力构成贬损。公信力的评价依据的是社会的主流价值标准,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便取得了公信力。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多数时,该社会现象和事物则不具有公信力。[5]司法公信力要求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其他权力的不正当干扰,法官只服从于法律。纵观近十年来国内重大网络舆论事件,网络舆论对司法机关自身的立场与判断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在多种复杂因素参与的网络舆论中,其呈现出“身份区分化”的现象,给案件中的当事人贴标签的行为,使得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身份而受到网络关注并成为网民参与讨论的热点。这样的身份区分会使网民对一方产生同情性倾向或是极端的憎恶式倾向。(https://www.daowen.com)

具有过度倾向性的网络舆论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对法院的审判产生消极影响。在“药家鑫案”中,人民法院还未进行正常的司法程序,“微博舆论”就跃跃欲试,先于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使人民法院之后的整个审判程序都笼罩在一种预设的“审判结果”的阴影之下。更有激进的说法,认为“张显现象”的本质就是一场网络版的“文化大革命”,高尚的目的、高亢的口号、高昂的情绪,所谓的正义遮挡住了司法的独立与权威。张显的所谓正义模式不能成为范式,自由的网络语言也要有所敬畏,不能没有边界,否则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