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与经理

(二)董事会与 经理

瑞典的公司管理系统由董事会和经理构成。对于公共公司来说,这套系统是强制性的;私人公司则可以没有经理,但董事会依然须配置。董事会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共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包含三名董事。在具备候补董事的情况下,私人公司的董事会可以为1~2名。因此私人公司的股东其实在公司管理方面享有很大的灵活性。瑞典公司法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住所地也做出了规定。董事会中至少须有一半成员在欧洲经济区有住所,经理也必须在欧洲经济区有住所。不过,公司在此方面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公司管理和内部事务管控。经理则负责工作日常事务,或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当然,公司日常事务与董事会交办的事务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十分明显。通常认为,经理所能处理的事务并不应该包括对于公司来说明显重要的事务,也不包括那些就公司性质和活动来说并不寻常的事务。董事会必须明确其工作程序,这些工作程序涉及董事会成员各自的责任分工、候补董事的责任和董事会会议日程。在处理上述事项的程序中,经理负责具体的操作。此外,董事会必须谨慎处理公司的财务事项,它应当总是能够对公司财产状况做出评判,同时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及时获得公司财务信息。公司董事会决策采取多数人原则。通常来说,董事会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有权使用公司名称或标志,对外代表公司。它也有权任命一名董事或经理,由其使用公司名称或标志,就特定事务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此外,董事会也可以任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人联合代表公司。同时,依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经理是公司的当然代表人。有关代表人的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不能禁止这种代表。由此,公司的代表人即被分为法定代表人和意定代表人两类。公司经理依据法律的强制规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公司董事会所任命的代表人则是意定代表人,两种代表制并行不悖。

董事会内部设有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主席不是公司独立的机构,而只是董事会的一部分。董事会主席必须是董事会成员,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其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主席主要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并确保董事会能够完成其职责,特别是有关工作程序、向经理发布指令和财务状况报告方面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主席并非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长。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最高领导者,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瑞典公司法中的董事会主席更类似于董事会的主持人,只是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和董事会内部的组织协调事务,无法对外代表公司。而瑞典公司法中的经理更像是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长;而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经理必须是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不能决定从事使特定股东不当获益的义务,也不能决定与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第三方开展业务。董事会和经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公司交易。此外,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同时也在另一家公司担任董事或经理,那么本公司也不能与这家公司交易。

《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问题。职工代表并非单纯的公司雇员,而是已经与公司达成集体协议(collective agreement)的工会在董事会中委任的代表。在具有超过25名雇员的公司中,工会有权委任2名董事和2名候补董事;在具有超过1000名雇员的公司中,工会有权委任3名董事和2名候补董事。工会委任的董事与股东委任的董事在董事会中需要遵守同样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