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的实践和经验

(一)域外的实践和经验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在人类的文明史上,公平审判和言论自由是人类两项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11]对于网络舆论与司法判决之间互动路径的构建,我们可以分析国外的规制手段,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加速构建二者之间的互动路径,最大可能地发挥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正面影响。

针对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西方国家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对网络新闻、媒体的话语权放手,另一方面对网络言论的内容进行规制,完善相关立法,对妨碍司法审判的言论进行严厉的处罚,美国采取司法约束的模式,而英国采取的是司法限制媒体的模式。对于美国模式,在1966年轰动一时的“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案”中,克拉克法官列出了九种判断司法公正的标准[12],所谓的“司法约束”是法官一般不会直接针对网络新闻采取整治措施,除非存在“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才可以向传媒签发限制令,其针对庭审的电视转播也进行了限制,将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隔离开来,通过自我约束的方式来维护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相比较之下,英国虽然采取的是更自由的规制原则,网络和新闻媒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自由地参与司法审判的报道,但在1981年出台的《藐视法庭法》中对网络和新闻舆论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情况做出了规定,以规定底线的方式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过程中,这些国家采取的是较为宽松的态度,更注重对法官尊严、法庭秩序的维护,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也较小。[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