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政策”概念陈旧
2026年02月23日
(二)我国“民事政策”概念陈旧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事法律不断完善,唯有对“民事政策”概念的认识始终停滞不前。现下,对其概念最普遍的认知仍是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特殊历史环境下所形成的异化的认识。造成此种结果的最直接原因就是直至现在,我们也没有对“民事政策”的概念进行重新认识。
对比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意见的问题》[8]可以发现,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政策”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发生了转变,明确规定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国家政策。这种转变清晰地表明国家政策已经从与民事法律互不区分的状态转化为对民事法律的补充。但正如张红教授所指出的:“第6条在表述上采国家政策用语,《民法通则》其他部分及其他民事法规中却找不到国家政策的规定,司法解释亦未明确此题。”[9]在《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以及之后颁布的法律中的确都没有基于此种转变对国家政策的概念进行立法解释。(https://www.daowen.com)
此种缺陷引发了两个问题:其一,产生了一种假象,即“民事政策”的概念没有发生变化,依旧等同于民事法律;其二,也因此忽略了重新认识“民事政策”概念的客观需要,仅沿袭了过往的陈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