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自媒体进行私力救济的有效性
利益是行为的基本动机,为什么进行私力救济,显然源于人们现实或预期利益的激励,取决于不同救济方式的收益、成本、效率、机制、功能的比较,人们的行动基本上可视为理性选择[6]。降低维权成本,是权利主体选择私力救济的主要动因之一,如果通过自媒体意见表达进行私力救济的成本低,权利主体就会做出相应的选择。进行自媒体意见表达只要具备电脑、手机等硬件设备,并在媒体平台完成相应的注册即可,除此之外几乎不需要投入任何成本,而且权利主体的自媒体意见表达一般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公力救济在诉讼程序中从立案受理到法院判决过程中需要消耗很多时间、人力和物力。现在人们几乎可以在任何时间,在越来越多的场所充分使用“自己的媒体”,信息越能够迅速传播,人们在网上的私力救济就越有效率。此外,在权利的实现阶段,公力救济也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生效判决的执行难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