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混同及隐匿财产
财产混同和隐匿财产是造成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最主要原因,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可用于清偿债务的遗产会由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导致数额不明确,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可以合并考虑并解决。①财产的混同。依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开始继承,财产归继承人占有管控。此时,遗产和继承人自己的财产都在其控制范围之下,而继承人往往是被继承人最亲近的人,先前共同居住的生活状态也更加导致遗产和继承人财产之间难以区分。那么,即便继承人善意地积极履行应当受偿的债务,由于财产之间的混同也难以确定哪些是遗产,哪些可用于偿还债务。尤其是遗产数额小于遗产债务时,遗产数额不明确会直接导致债务偿还范围无法确定。这时,由于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基于财产的利益冲突必须得到妥协,也许继承人为偿还债务在不清楚的状况下使用了自己原有财产;也许原本能够得到清偿的债务无法正常清偿。这种情况下对于遗产利益的双方都是有潜在损害可能性的。②继承人隐匿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于无人管领的状态,而继承人往往是最了解遗产的人,包括遗产数额、地点等,但同时也是与债权人利益冲突最大的一方。基于这些特征,再加之人类对财产占有的本性,为了得到更多的遗产,继承人若以私自转移、知情不报和虚构债务等方式隐匿遗产,会导致遗产数额小于遗产债务,从而直接损害债权的实现。(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对继承人隐匿遗产现象的后果规定在《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9条[7],但对财产混同并未做说明。本文认为,财产混同是一种客观现象,因此我们需要找到的是避免这一现象出现的方法;而隐匿财产是继承人主动的恶性行为,因此,不仅要预防这一现象的出现,也需要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依照司法解释第59条,当继承人隐匿财产时应当酌情减少其继承的遗产,虽然规定了侵权后果,但未免显得过于笼统。应继承的财产减少多少?在只有一个继承人的状况下减少的遗产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是有待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