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一般程序中非正式执法抗辩权及其适用范围
行政事务繁多,性质差异较大,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的重要机制包括区分不同行政事务,设定不同类型的程序制度。以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例,它是执法抗辩权方面的代表,它把程序制度很明确地分成四种,但最重要的无疑为正式与非正式的区分。抗辩权主要体现在非正式的程序中。当拟定的行政执法方面的决定不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且当事人能够根据相关程序做出辩解时,抗辩权就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方面的决定提出不同意见的程序其实就属于非正式行政听证程序。它可以根据当事人权益是否受到该决定的损害来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然而,如果当事人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且执法机关在还未正式拟定决定时,就应对当事人的辩解进行听取,给予足够的申诉权利。对于当事人来说,有两种表达方式,即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https://www.daowen.com)
这种抗辩的形式不仅体现在美国法律中,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根据《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抗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抗辩而加重处罚。《行政许可法》对当事人的抗辩权也有提及,并且对适用人群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14]因为政府部门针对单行法已经进行了特殊规定,所以这里提到的抗辩权指的是非正式的,而且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此处的抗辩权适用于一些小额罚款和警告等,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侵害他人权利较小的行为采用这种方式。在有些发达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了非正式的抗辩权,主要包括:①有事先知晓的权利;②有口头或书面提出意见的机会;③对决定有知情权;④决策方不存有异议。其中当事人可以用口头表达或书面形式的表达方式对自身存在的意义或意见进行详细说明,这是非正式抗辩权的主要表现形式。许多学者就这一权利进行研究,认为非正式抗辩权在美国甚至多个国家的行政执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相关统计结果显示,正式执法听证程序所占比例不足全部案件的百分之一,也就是说,非正式的行政执法占据全部案件的百分之九十九以上。抗辩权仅仅在非正式执法过程中体现,而且正式听证程序的执行效率相比非正式听证程序效率低下且会浪费大量人力和物力资源,所以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非正式执法。同时,就行政执法听证而言,非正式听证具备的某些优势是正式听证无法企及的,如应用非常灵活、效率较高且适用范围较广。在行政案件的裁决中,如果采取非正式听证的方式,将会更符合当今社会的实际需求,也更能够体现出行政便民的高效性。[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