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宪法完善立法

(一)依据宪法完善立法

1.完善言论自由权制度

如前所述,国内宪法条文对言论自由权做了一般描述,其条文也是模糊的。因此对于权利冲突解决来说,需要通过立法实施将言论自由权法律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言论自由权的内涵、行使方式、限制和救济等内容,明确界定其与其他权利的边界。通过立法完善言论自由权保护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新闻法。新闻法的制定需要确立两项重要原则:一是禁止国家的事前审查原则;二是所有的事后惩罚制度应该实行法律保留原则并且不能超过适当限度。

2.完善名誉权法律保护制度(https://www.daowen.com)

首先,应该在各种名誉权法律保护制度中明确区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当言论涉及公共利益时,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必须适度限制人格利益,即言论者只有对信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构成名誉侵权。当言论涉及个人利益,言论者对发表的言论应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名誉侵权的过错标准为过失。

其次,明确界定侮辱和诽谤侵权行为。我国对侵犯名誉权的侮辱和诽谤行为虽有规定,但缺少对它们的解释和界定。如果对其认定过于随意,甚至完全凭法官个人喜好,那么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价值不仅难以实现,甚至言论自由权会随着司法标准的随意变化而荡然无存。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侮辱和诽谤的构成要件规定,再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明确侮辱和诽谤侵权行为。

最后,建立完整的名誉侵权抗辩体系。在英国,以抗辩事由作为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保护的重要方法,并且通过立法来明确其适用规则。在国内也有学者研究构建抗辩事由解决权利冲突。杨立新教授根据是否可以完全对抗原告请求权为标准,将抗辩权分为两类。一是完全抗辩,具体包括15种事由:事实基本真实、权威消息来源、公正评论、公众人物……二是不完全抗辩,具体包括7种事由:已经审查义务、如实报道、文责自负……。[11]因此我国也可建立完善的名誉侵权抗辩体系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杨立新教授的抗辩事由,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名誉侵权抗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