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农村的经济与社会面貌均产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不少村庄经济实力逐年增强,资本积累日趋增加,农村经济结构和集体资产的表现形式也与以往迥异。在此期间,农村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陈旧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制约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村级经济多数处于产权单一化、虚拟化和非人格化的状态。通过改革能够明晰集体资产的权利归属,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如何恰当对接的难题,从而推动农民持续增收与农村稳步发展。股权设置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其复杂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在尚无明确、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指导的情况下,各地区应当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遵照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合理设置股权,稳步推进改革。首先,目前股权设置的大方向、大趋势便是逐渐降低集体股所占的比例并且最终不再设置集体股,改革路径便是可将集体股改造为优先股或以公积公益金作为替代;其次,逐渐统一个人股的股份构成,主要由人口股和劳龄股两种股份所构成,并且要逐渐提高劳龄股所占比例、降低人口股所占比例,加强劳龄股的股权激励机制,打破个人股“人人平等”的股权分配局面;最后,在结合改革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群众意见的情况下,谨慎设置特殊股。干部或管理人员的贡献股应当不再设置,在经济发展程度、群众认知水平等条件都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独生子女奖励股和募集股。
【注释】
[1]蔺飞,男,汉族,四川阆中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法学。
[2]方志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研究[J].科学发展,2011(8):84.
[3]韦少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法律思考[J].河池学院学报,2010(3):117-120.
[4]殷红春,姜福洋,许恒周.农地股份合作制中的股权设置与流转问题研究[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36.
[5]刘彦.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从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践谈起[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2(2):40-41.
[6]马永伟.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温州的实践[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21-24.
[7]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4(4):10.
[8]刘俊海.公司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06.(https://www.daowen.com)
[9]《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是按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0]谷世英.优先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4-16.
[1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一(五):“表决权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法国民法典》第八章第二节第288-11条:“无表决权优先股不得占到公司一半以上的资本;在股票准许进入规范市场交易的公司,无表决权优先股不得占到公司四分之一以上的资本。任何股票的发行产生的结果超过以上比例限额时,均得以撤销。”
[13]德国《股份法》第四部分第四章第六节第139条第2款:“只允许发行不超过基本资本一半的无表决权的优先股。”
[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二(九):“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15]《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二(八):“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16]《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公积公益金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分配中提取的和从其他来源取得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及集体公益事业的专用基金。”
[17]张巍,袁广达.对我国法定公益金制度废止与转向的认识[J].会计之友,2009(12):62.
[18]焦守田.股权设置: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核心[J].农村工作通讯,2008(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