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限定继承制度发展探究

(三)我国限定继承制度发展探究

限定继承在适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方面具有显著的优越性,自其在罗马法中出现开始就被域外多数国家所接受、引进并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域外继承制度的演进过程,在我国限定继承这一制度直到1985年《继承法》的颁布才予以确立,在此之前,我国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却没有为限定继承的发展提供相应的环境。我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核心,而其“三纲五常”的文化思想使得身份地位的重要性在我国占据着更为稳固的地位,既然身份继承的基础不能得到突破,那么财产继承自然也就不可能独立出来。[6]直到清末学习外国文化,才真正使得身份地位的影响逐渐退出人们的思维,限定继承也才有了相应的发展条件。但鉴于发展时间短,我国的限定继承制度也只是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形式上的引进,由于缺乏实质内容的支撑导致现实使用中出现了诸多债权人利益被侵害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