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后果的特殊规则
2026年02月23日
三、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后果的特殊规则
确认合同无效涉及两个阶段的工作:第一阶段是针对合同效力的一般判断,即合同是否无效;第二阶段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具体处置,即合同无效的具体法律后果。而就劳动合同而言,这两个阶段的问题往往难以区分,这一点与一时性合同(典型如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着较大差别。对买卖合同等一时性合同无效后果的确认,是纯粹的第二阶段的工作,即在合同已被判断为“自始无效”的前提下,针对相关事项分别进行清算的作业。与之不同的是,对劳动合同等继续性合同无效后果的确认,则是在“针对合同无效的溯及效力的取舍”这一基本框架下展开的,故而对劳动合同无效后果的确定,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对劳动合同已履行部分“是否有效”的判断和取舍,即前述两阶段的工作往往合二为一,这一点在劳动报酬以及损害赔偿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正是在此意义上,劳动合同无效的常态即表现为“部分无效”。[18]而针对劳动合同已履行部分效力的取舍,应依据劳动合同内容本身的可责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合同内容与相关法益的关联性、判令劳动合同无效的必要性等要素做出综合判断,进而对劳动合同无效的具体后果做出多层次的构造,以便对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更为妥善的安排。(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