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相关规定
2026年02月23日
(二)澳大利亚的相关规定
澳大利亚的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史也是比较久远的,故其相关法律规定比较详细,相关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
澳大利亚的《信息自由法》将豁免公开的信息规定为九大类:①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方面的文件的豁免;②内阁和行政委员会文件;③考虑过程和内部工作文件;④与法律的执行和保护公共安全有关的信息;⑤关于经济政府财产和财政利益的信息;⑥影响个人隐私的文件;⑦保密信息;⑧法律职业特权;⑨涉及商业活动的信息。[13](https://www.daowen.com)
对豁免上述第③项做出规定的是《信息自由法》第36条,即“如果申请公开的事项性质上属于在行政机关考虑过程中获得或记录下来的主张、建议、讨论,或是为行政机关考虑而准备的意见、建议、咨询,并且公开该文件将有违公共利益,则该文件属于免除公开的范围”。[14]该条还规定,此项例外不保护“事实或统计材料”,以及行政机关考虑过程中取得的科学或技术专家的报告。[15]
综上可知,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遵循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模式,将豁免公开的事项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公之于众。其并没有对与内部管理信息相对应的事项做出规定,但其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让公民对豁免公开事项一目了然的做法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