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冲突的原因
第一,权利的相互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范围也在不断扩张或限缩;许多权利存在天然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切关系,这通常会导致一种权利的行使侵犯另一种权利,如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朱苏力认为,保护一种权利的时候,实际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相互性。[9]一般认为只要明确界定权利的界限,就不会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形。但从现实主义角度出发,由于权利间存在天然的相互性,权利之间不可能划分出明确的界限,权利的相互冲突似乎更接近必然。两者权利的相互性,正如天平的两端,侧重保护其中某一端,就会影响另一端,就会不平衡。
第二,权利边界是模糊的。如果权利边界是模糊的,则在此模糊地带里,自由是相对的,在相对的自由中人们难以界定不同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也就可能存在权利冲突。[10]当前,国内宪法条文对言论自由权做了一般描述,其条文也是模糊的。再加上权利之间存在天然的相互性,所以难以完全清晰地划分二者权利边界。因此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的边界是模糊的。在这模糊地带里,人们发表自由言论时,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正当行使前者权利还是已经侵犯了后者权利。法律必须对其加以明确才能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否则法律模糊会使人产生混乱,导致自然权利发生冲突。(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具有不同的价值。名誉权是一项私权,是维护主体正常生活不被干扰,保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他人损害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个人价值。而言论自由权是允许公民对社会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与公开讨论,充分发挥言论自由权的政治和社会功能,更倾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社会价值。由于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的价值不同,二者权利也自然相应发生冲突。
第四,有关法律不完善。首先,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言论自由,第38条规定了人格尊严权,名誉权是人格尊严权的一种,所以从宪法条文上看,两者都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在内容上存在天然的交叉,再加上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因此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我国关于二者权利边界的法律规范很少,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制订统一的标准。由于上述原因,一旦发生名誉侵权,就会导致一方会主张侵犯言论自由权,而另一方主张侵犯名誉权的冲突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