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力救济的局限性

(一)公力救济的局限性

公力救济强调程序正义或称形式法治,法官必须按照确定的法律规则和程序进行事实认定和结果判定,公力救济很难为受害人提供“恰当宣泄”自己情绪的平台,从而导致受害人仅能基于“等价交换”原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而难以获得精神上的慰藉。从这个角度上讲,并非对于所有纠纷,特别是侵权纠纷,采用公力救济都是适当的。自媒体可以为受害人提供一个倾诉的平台,有助于受害人适当宣泄自己的情绪,唤起大众舆论的支持,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实体正义。此外,基于法律难以解决社会发展的新问题、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等现实问题的存在,公力救济具有无法克服的滞后性以及不可回避的运行风险。通过自媒体的意见表达,民众可以对公力救济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甚至质询,从而实现公力救济的迅捷性与有效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