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自助行为

(一)民事自助行为

王泽鉴教授认为,“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称为自助行为,为法律所容许之权利保全措施,亦不负赔偿责任,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而且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对自助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界限,会影响到私力救济视角下自媒体意见表达的合法性。具体表现为自媒体意见表达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与自助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实现权利救济的时效性和成本优势相契合。通过自媒体意见表达实现私力救济实质就是一种自助行为的行为方式,也应该遵循有关自助行为的原则和规则。判断自助行为的施行手段与目的是否合乎正当,以及实施效果与受损利益是否合乎比例的标准,同样也适用于私力救济视角下的自媒体意见表达。因此,通过自媒体意见表达实现私力救济应遵循比例原则,即权利人的意见表达造成对方权利损害的程度,不得超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另一方面,在民事自助行为理论项下,作为义务主体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容忍权利人为实现权利而采取的必要行为,即义务人的容忍义务。在劳动者通过自媒体意见表达维权的情形下,义务人的先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将自身置于可能遭受权利侵犯的风险的境地,因为法律推定理性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存在主观认知。当合法权利无法实现或遭受侵害时,劳动者通过自媒体将用人单位的侵害行为加以陈述,可能涉及用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名称(姓名)、商誉(名誉)、商业(个人)信息等,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劳动者应享有对抗用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侵权损害赔偿的抗辩权。(https://www.daowen.com)

民法典总则仍然将民事自助行为排除在实证法之外,这对于规制劳动者通过自媒体的私力救济行为非常不利。然而,非司法途径救助也是实现正义的手段之一,如自助行为这种私立救济对纠纷解决、实现正义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