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路径之公积公益金替补

(二)废止路径之公积公益金替补

为兴建集体公共设施、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等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多数学者支持保留集体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然而,欲达上述目的之路径并非仅有一条。笔者认为,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也能够起到殊途同归之效果。目前关于公积公益金较为权威、细致的阐述出自2004年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16]不难发现,公积公益金是从集体收益分配之中进行提取的,此与集体股提取的来源并无不同;而且其主要的三个用途之一便有兴办集体的公益事业,这也与支持者主张提取集体股的主要目的不谋而合。此外,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的做法并非无中生有,其在改革的实践中已经存在,如成都市温江区颁布的《关于推行农村“两股一改”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就有类似的做法,规定温江区在股份化改革过程中将非资源性列入公积公益金账户。

当然,对于以公积公益金替代集体股的做法,不少人可能会联想到我国的法定公益金制度,难免会产生不少质疑。因为纵观我国公司法中公益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可谓极度坎坷,其由最初的法定逐渐走向最终的废除,其间其合理性仍一直饱受质疑。但笔者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公积公益金与1999年和2004年修改的《公司法》中规定的法定公益金在产生目的和适用领域等方面均存在不小的差异,不应相提并论。

第一,从制度的内部设计来看,法定公益金制度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根据当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公益金的性质应为所有者权益,也即意味着其作为一种资产的收益,企业投资者应当享有所有权。但现实却与之相矛盾,使用法定公益金所兴建的集体公共福利设施的受益人并非投资者,而是公司的职工。[17]如此一来,投资者对其出资享有的资产收益权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并且自身还无法享受其出资带来的福利,这严重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职工无差别地享受法定公益金所带来的福利与其劳动技术水平和工作积极程度等因素几乎没有关联,长此以往并不利于企业经济的长远发展。而公积公益金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及集体公益事业的专用基金,受到一套系统、完整的会计制度约束,有着明确的财务处理方法和细致的核算规则。公积公益金取自于村集体,也用之于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唯一的受益人,不存在法定公益金引起的投资者与受益人的利益冲突。

当然,也不乏有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也存在利益不对称的情况。例如,个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或继承的股份多、劳动贡献的程度大等因素而持有较多股份,而按照公积公益金提取规则可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股份越多,则其贡献的公积公益金也越多,但其享受由公积公益金所带来的集体福利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无差别。甚至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因外出务工等因素并未生活在村集体之中,从而加剧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利益不对称的情况。但笔者认为,上述情况看似不公平,但其实并不能视为公积公益金制度的缺陷。具体理由如下:①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其被称为“劫富济贫”式的税种,主要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同时还起着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因此,从长远角度讲,持有较多股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贡献更多的公积公益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不但不会使自身利益受损,反而有助于完善集体公共福利设施、缩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有助于村集体整体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从而使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质量从整体上得到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整体提升促使我国国民整体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便是其例。②承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义务并非以是否居住在村集体之中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为标准。因此,即使暂时未生活在村集体中,也不影响其相关义务的承担,并且若其日后返回到村集体中,同样能享受公积公益金所带来的福利。(https://www.daowen.com)

第二,从适用的外部环境来看,法定公益金制度已经没有“生存”的空间。众所周知,法定公益金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而如今,职工的福利基本已由政府和市场所承担,再要求企业以法定公益金的形式去承担一些额外责任显然已不合时宜。因此,法定公益金制度已不能再达到其最初产生的目的,基本上完全丧失了其“生存”的空间。而纵观我国十多年来农村地区的发展状况,整体发展水平已有了不小的提升,但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的外部环境而言,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公积公益金制度仍然能够继续适用于当前我国的农村地区,并且随着农村地区改革的深入,公积公益金制度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并未就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将集体股替代为公积公益金之后,可能引发诸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或领导干部过度提高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或不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情况,从而出现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若要废除集体股而以公积公益金作为替代方案,那么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立法中应当有关于公积公益金的相关规定,其应当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公积公益金较为适宜的提取比例,具体可将改革实践中集体股的提取比例作为参考。此外,还可以规定不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历史遗留问题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真实意愿,在公积公益金法定的提取区间内通过民主决议确定具体的提取比例。

综上,集体股设置的存废问题是此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股权设置的核心争议问题,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影响着此次改革的客观效果。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决议决定集体股是否存废的决策机制固然可行,但其后的具体路径设计才是关键之举。将集体股改造为优先股的方案,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名正言顺地限制集体股股东的表决权以减少“内部人控制”造成的不利影响,又可以优先地分取股利或剩余财产为集体公益事业等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将集体股替换为公积公益金的方案,既可以减少专门设立集体股管理机构的烦琐流程,又可以避免对集体股进行二次分配而带来的重复工作。此外,有学者认为,集体资产的形成离不开国家的支持,集体资产的积累过程中有不少国家资金的注入,若废除集体股,此部分用于集体的国家资金将被平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上,如此做法似有不妥。而将集体股替换为公积公益金的方案也能很好地消除以上顾虑。目前,根据改革实践中各地关于集体股提取比例的具体做法,比例过高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而影响其积极性,比例过低则不能发挥集体股应有的作用,故而优先股的发行比例或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应当限制在30%以内。当然,以上两种改造路径均需要得到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立法的确认,并且立法应当对具体的路径设计予以补充与完善,以供改革初期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决议进行路径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