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时效制度

(四)补正时效制度

首先,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已经完成了行政执法决定,补正时效制度就不具备任何意义。其次,在一般程序中已经确定了一些时效方面的规则:其一为追诉时效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是,从违反国家法律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在以后的两年时间内没有发现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若是这种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下去,则需要自该种行为不再发生当天算起。其二为登记保存证据的时效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在收集证据的七天内进行处理,如果在这七天中没有做决定,就应解除保存,还需要把之前保存的证据还给当事人。其三,听证方面的时效性规定。当事人有任何不同的意见,应该在决定告知的3天以后提出。同时,行政机关还应该在一周内告知当事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等相关信息。其四,送达处罚决定书在时间方面的规定。在拟定了决定书的一周内,需送至人事处,并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方面的各项条例。总而言之,在行政综合执法过程中,报告、请示之类的决定应当尽可能高效与简便,办结期限也应进行明确,并公布出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