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内部机构
2026年02月23日
三、
公司的内部机构
公司的内部机构主要体现公司法的决策程序化原则和相对独立原则。瑞典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内部机构有四个: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其中前三个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经理享有公司管理权,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监事会则负责公司内部监督。法律同时规定,公共公司必须具备上述四个机构,而私人公司可以不设经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之间等级明确,低等级的机构必须听命于高等级的机构;即便在机构的职务范围内,高等级的机构也有权直接处理本应由低等级机构处理的问题。例如,公司股东大会享有某些专属权能,这些权能仅由股东大会享有,董事会和经理无法享有,如修改公司章程的权能等。这里可能会引发争议,股东大会的专属权能要以公司法的规定为限,还是说某些权能如果被认为极为重要,即便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也要由股东大会享有?依照私法的精神和股东大会在公司中的地位,答案似乎应当是后者,因为如果是前者,可能导致股东大会的权力来自公司法而不是股东的合意或共同利益。然而,如果要强调公司法对公司内部制度和公司行为的管控,则需选择前者。当然,这一问题也可以被转化为一个与前文类似的技术性问题:公司是否能够通过章程改变公司法为股东大会规定的专属权能。无论如何,我们都再次遭遇到了意思自治和国家干预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