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购房买卖合同并非信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对信托有明确的定义,信托合同与借名购房买卖合同有相似之处[5]。但也存在很大区别。首先,借名购房买卖合同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购房人的内部约定仅涉及双方主体,而信托法律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构成。其次,信托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并且以财产转移为信托法律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其最核心的功能是进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借名购房买卖合同中,并不以购房款和手续费等财产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类似于委托付款),合同依双方合意而成立,而且房屋权益归于事实买房人(类似于委托人)。最后,依据《信托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而在借名购房买卖合同中并不存在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物权。[6]因此,借名购房买卖合同不能认定为信托合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