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2026年02月23日
(一)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从历史的角度观察,合同法的基本框架是以买卖合同为原点而逐渐发展生成的。以钱物交换为内容的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双务、有偿合同中最基本的类型,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和规则大多由买卖合同发展而来。[6]而同样属于双务、有偿合同的劳动合同,则是以从属性劳动与劳动报酬的交换为基本内容的继续性合同,在许多方面均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规则有相异之处。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根本上源自劳动合同标的本身——劳动力的特殊性:其一,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动力无法储存;不使用反而容易迅速贬值;其二,已经付出的劳动力无法取回,无法在物理意义上恢复原状;其三,作为谋生手段,劳动力的交换与劳动者的生存权密切相关;其四,劳动力以劳动者的人身为载体,与人身不可分。理论上劳动者以工资为对价将劳动力交由雇主支配,但外在表现却是劳动者本人处于雇主的指挥和控制之下。[7]考虑到劳动合同标的所具有的上述特性,建构在以即时清结、钱货两讫为基本特征的买卖合同基础上的合同理论与制度自然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合同领域。在无效的法律后果方面,劳动合同自有其特别之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