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权人保护
民商事法律规则既包含强制性规则,又包含非强制性规则,公司法也是如此。在公司法中,大多数有关债权人保护的法律规则都是没有例外的强制性规则。由于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如果要保护债权人利益,自然无须特别强调公司作为债务人需及时履行债务,而是要将重点放在规定公司最低限度的净资产,只有在具备最低限度净资产的情况下,履行债务才有可能,否则有限责任原则将使得公司沦为承担债务的“空壳”。瑞典公司法包含了一些有关公司资产分配的条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限制股息的条款。其主要内容是,发放给股东的股息不能超过公司的非限制股权。这样的规定明显是通过公法规范,对股东的合意进行了限制。
瑞典公司法在公司借贷方面的两个禁令体现出对债权人的保护。第一个禁令是,禁止公司向公司关联人借出资金,包括股东、董事会成员、经理和监事。但这一禁令也有例外,例如可以出借资金至市政公债、同一企业的其他公司,或基于商业考虑出借资金至具有一定限额公司股份的股东。第二个禁令是,禁止公司向母公司出借资金,或者借贷给可能致使借贷人获得公司股份的借贷人。当然,上述禁令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即为了保护债权人,对其自愿与公司的借贷行为也进行了干预。(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公司经理有理由认定,公司资产已经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半,则董事会必须立即建立一个特殊账户清单(kontrollbalansräkning)。如果该清单显示公司资产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半,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恰当的举措。与此同时,股东大会须尽早召开,以确定公司是进入强制清算程序还是继续开展业务。如果决定继续开展业务,股东须在八个月内追加资本,使公司资产在召开下一次股东大会之前达到限制股份资本的数额,否则公司将进入强制清偿程序。如果公司经理没有遵守这一规定,他将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