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自息与过程性信息的区别

(二)内部 管理自息与过程性信息的区别

内部管理信息与过程性信息存有交集,但两者并不属于同一类政府信息,相反,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

1.认定标准不同

到目前为止,我国实务界对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认定标准仍未达成统一,但通过对二者主要认定标准的分析可知,二者之间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内部管理信息的认定标准主要有5种:①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②不对外直接发生效力,或其效力限于行政机关内部;③在行使内部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或非履行对外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④属于内部机构制作或获取的;⑤有关行政内部工作。[4]

通过《意见》对过程性信息的规定可知,其认定标准为“非正式、不准确、不完整因而不具有使用价值”。[5]通过对二者认定标准的分析,我们发现,与内部管理信息相对应的是外部管理信息,内部管理信息所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日常性和内部性;而与过程性信息相对应的一般是终局性信息,其所侧重的是行政行为的阶段性和完整性。由此可见,二者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这也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2.制作或获取目的不同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内部管理信息有两个目的:一是为自身管理提供便利;二是能够更有效地辅助其履行对外管理职责,而非施效于外部。“从行为性质上来看,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6]而制作或获取过程性信息的目的“是为最后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决定服务”。[7]简言之,在制作或获取的目的方面,二者存在的差异是:过程性信息是对外部行政行为产生直接作用力,而内部管理信息是对内部行为产生直接作用力。

3.豁免公开的目的不同

一般来说,内部管理信息豁免公开的目的有三点:第一,避免行政机关由于公开此类信息而浪费过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第二,防止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因为公开此类信息而不能正常运转。第三,防止加重行政机关的负担。

为了确保参与信息讨论的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而不必担心因自己表达的不同意见被公众知晓后影响其自身权益;同时,也为了公众能够对行政过程有正确的理解,社会秩序不受到干扰,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我们要豁免公开相应的过程性信息。这就是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目的所在。

综上可知,二者豁免公开的目的并不相同。在实务中,未能透彻理解两类信息豁免公开的目的是行政机关和法院极易对二者产生混同的根本原因。

4.对外效力不同

就制作或获取内部管理信息的行政机关而言,其行使的是内部管理职权,产生的是内部管理事项。由此,行政机关内部及其工作人员就成为内部管理信息效力直接作用的对象,并且其作用力始终不会涉及外部。过程性信息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时间上的阶段性,因此,在完成行政行为或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就有可能会对外部产生直接效力。所以二者在对外效力上也是不相同的。

因此,对于内部管理信息与过程性信息的界分研究,我们除了要关注二者在内容上的交叉覆盖之处以外,也要着眼于二者的区别,这样我们的研究才更具价值。在实务界,行政机关和法院也应该做到这一点,即不仅要对既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又属于过程性信息的政府信息予以释明,还要清晰明了地界分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这样才能让行政答复和法院判决更具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