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中名誉权的内容及特点

(二)自媒体中名誉权的内容及特点

1.名誉权的内容

名誉权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价,也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护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6]其中,名誉利益是名誉权保护的人格利益,是名誉权的核心要素,它的特性直接影响到名誉权的本质,因此,首先必须厘清“名誉”的本质与特性,为研究自媒体中的名誉权做好铺垫。

首先,判断侵害名誉权的关键是名誉受到损害,而不是感觉名誉受到损害。任何人都有名誉,但这种名誉不是民事主体的自身感受,而是以外界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为标准。其次,名誉权为精神人格权,不具有财产性,但并不意味着与财产无关。如自然人名誉受损,其银行贷款、职位晋升可能会受到影响。最后,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侵害名誉权的两种方式,即“侮辱加诽谤等于名誉损害”。由于名誉权具有无形的特征,对于侮辱和诽谤的认定就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侵害名誉权的认定重在对诽谤事实及侮辱事实的价值判断。

2.自媒体中名誉权的特点(https://www.daowen.com)

自媒体侵犯名誉权与物理空间的侵犯名誉权相比具有更加突出的特点,同时也产生了更大的法律争议,值得我们关注与深入研究。

第一,自媒体中名誉权侵害范围大,后果更严重。自媒体的信息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论在任何地方,人们都能通过自媒体接收他人发表的言论。此外,自媒体中信息传播速度迅速,一旦发表,数秒就有可能传遍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一旦在自媒体中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数秒后在全国的任何角落人们都有可能看到。

第二,自媒体中名誉侵权具有匿名性。我国网络未实行实名制,在自媒体中多以匿名形式发表言论,而传统媒体一般难以用假名发表言论。由于自媒体具有匿名性,缺少现实社会道德伦理的约束,使得人们往往出于宣泄情绪或其他目的,发表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损害他人名誉。一旦发生名誉权纠纷,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侵权地址,但无法知道电脑面前具体是谁,在客观上使得侵权人逃避了法律责任。

第三,自媒体中名誉侵权缺少监管。传统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都有专门部门的监管,若要发表侮辱、诽谤的言论是很难的。而自媒体一般缺少严格监管,只有当你发表的言论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和谐时才可能会受到监管,且这种监管也是事后监管,力度也不如传统媒体严格。公民可以自由地在微博、朋友圈、贴吧等自媒体发表言论,甚至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都不会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