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六、结语

住房反向抵押制度作为一种在我国刚刚推行的养老方式,可以弥补现阶段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具有较高的推广潜力。但我国在移植该制度时,对其适用不能“生搬硬套”,应结合具体社会现实,特别是要充分考虑我国特有的婚姻家庭伦理因素,使得夫妻财产制和住房反向抵押制度之间完美衔接。另外,还需进一步加深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理论层面的探讨,及时出台明确、具体的规则,以便平衡抵押人与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各方的风险负担,激发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价值与真正魅力。

【注释】

[1]张涛,法学博士,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唐国超,律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2017届本科毕业生,现就职于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2]程振华.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4:3.

[3]杜鹃,陈茗.老年住宅“期货化”的市场前景分析[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3):3.

[4]曹阳.反向抵押贷款的物权问题解析[J].时代金融,2008(5):124-125.

[5]徐欢.从我国现行法角度探析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D].烟台大学,2014:2.

[6]钱宁波.让与担保制度对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的保障意义[J].金融发展评论,2014(1):129.

[7]贾宏斌.美国HECM模式对我国推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法律借鉴[J].社会科学辑刊,2014(5):81-82.(https://www.daowen.com)

[8]现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9]徐欢.从我国现行法角度探析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D].烟台:烟台大学,2014:23.

[10]吕伯涛.适用物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45.

[11]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29.

[12]吴琼.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问题的探究——以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为视角[J].东方企业文化,2013(4):246.

[13]毕玉清.对无权处分合同的几点思考——以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为例[J].法制博览,2014(3):106.

[1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9.

[15]程振华.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