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股存或废的问题

一、集体股存或废的问题

所谓集体股(或称为“集体公益股”或“集体累积股”),是指股权由本集体各股东共同共有,并由各股东共同行使其所有权的股份。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过程中,集体股的问题无疑是股权设置的焦点问题,学术界观点对立明显,各持所据,互不相让:①肯定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当前一定比例的集体股是可以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改革资产的量化范围并不能涵盖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其中难免有不少资产暂时不宜量化或难以量化,而集体股收益恰好可以维持社区正常运作并为社区提供一些福利。[2]②否定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集体股的存在违背了改革的初衷,其名义上为各股东共有,但实际欠缺明显的产权人格化主体,依然不利于产权的明晰。[3]③折中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性,以及我国土地等制度变迁的渐进性,不可能立刻强制取消集体股,但也要逐渐减少其比例,并可以在经济发展程度、群众认知水平等条件都成熟的地方予以取消。[4]此外,在改革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例如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改革的股权设置就包含集体股,但其比例一般不超过可量化集体净资产的30%,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权利,其可以用于处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可以用于补缴其他相关的税费或是一些必要的社会性支出;[5]而温州市虽在改革之初设置了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不再设置“集体股”,股权直接设置到户。[6](https://www.daowen.com)

针对此种聚讼纷纭的情况,有学者直接提出,集体股究竟是存是废不应一刀切,由于各个地区的资源禀赋不同、产业基础不同、发展经验不同,故要以改革当地的实际状况为依据,要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主选择为基础,通过民主程序决定集体股或存或废。[7]随后,此种“民主决策模式”仿佛成为了解决集体股存废争议问题“最理想的方案”,也得到了学界的大为赞赏。因为此种模式既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又充分地尊重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主选择,可谓十分“完美”。然而笔者认为,经过民主决议之后的集体股,无非也就只有存续或废止两种结果,如此一来,其存续的弊端依旧存在,废止的替代方案也尚未可知。因此,经过民主决议之后,具体的路径设计才是真正解决集体股存废问题的关键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