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2026年02月23日
(一)美国有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创立于美国。美国环评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已较为系统和成熟。NEPA指明了公众参与环评在美国环境管理体制中的关键性作用,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1978年,在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CEQ)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实施程序条例》(简称CEQ条例)中,对实现NEPA的立法目标和实施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CEQ条例将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分为制作环境评估书(EA)和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两个阶段。其中,编制EA是编制EIS的前置程序。编制EA的目的在于使主管部门掌握环评对象的基本情况,对将要实施的环评对象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及这些影响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并以此为基础,考虑是否有进一步编制EIS的必要。即如果环评对象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可能是轻微的,则编制环评文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如果EA的结论是环评对象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EIS的编制程序才会被启动。然而,NEPA中并没有规定编制EA需要组织公众参与,而是强调EIS程序必须有公众参与其中。[9]根据NEPA中规定的公众参与评论程序,政府的其他机关或公众享有对主管部门的拟议行动的监督权,并且有权就与环境权益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至于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等程序性问题,NEPA对此没有进行详细规定,而是在CEQ条例中予以细化,要求主管机构应当尽到勤勉的义务,如选择合理、高效的途径和方式召开听证会以及将公众会议的信息通知公众,为公众参与NEPA规定的公众评论程序创造便利。[10](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