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买卖合同折中说

(三)借名购房买卖合同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借名购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依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来认定,如果过于绝对地判断合同有效或无效,很可能导致个案不正义。其有效或无效仍应回归一般法律行为合法性与妥适性之具体判断,倘若个案中之借名登记契约并无直接或间接抵触法律上之强制或禁止规定,亦无背于公序良俗者,似仍应肯定其有效性。[15]借名购房买卖合同本就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嫌,我们不提倡也不应提倡借名购房行为,其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的道德伦理相悖。但若将规避限购令的借名购房买卖合同均判定为无效,也不利于体现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还可能引起名义购房人因为房屋增值的巨大诱惑而对实际出资人的确权、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主张进行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司法权威性和统一性的构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探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目的,如果个案中借名购房买卖合同并未直接或间接抵触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合同相对人订立借名合同之目的并非恶意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应肯定合同的有效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