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对“意见领袖”的适用

(三)避风港原则对“意见领袖”的适用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具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是处理管理方和版权人之间纠纷的原则,最早由美国提出,我国于2006年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如果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商在该网络平台上有侵权行为发生,网络服务商应采取相应的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等措施,否则将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对网络服务商的一种保护,以促进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避风港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提供网络服务平台的服务商来说,没有事先对内容真实性审查的义务,当被告知发布的内容构成侵权,只要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展至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其他领域,如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和在线图书馆等。避风港原则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即“通知+移除”,基于互联网传播信息的快捷性,网络中介服务商事先一般不需要对信息进行内容审查,只有当有人通知该信息存在违法性时,网络服务商才有义务删除相关内容。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10]有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在性质上,“避风港原则”就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免责事由,即只要满足了“通知+移除”的条件,网络服务提供商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应该看到,自媒体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与广泛性是劳动者选择自媒体来实现私力救济的动因,劳动者权利诉求的转发率就成为自力维权效果的重要因素。在自媒体意见表达中,除了网络服务商作为中介,意见领袖的介入将直接影响公众的关注度。意见领袖是传媒学中的概念,又被称为舆论领袖和观点引领者,在互联网上,网络意见领袖在重大公共舆论事件中提供信息,进行观点表达,提供建议,通常会对舆论发展和走向产生影响,形成信息传递的两级传播。当意见领袖成为劳动者通过自媒体实现私力救济的“助力者”时,避风港原则对私力救济视角下劳动者自媒体意见表达合理性的影响,就体现在“意见领袖”帮助他人实现私力救济的参与性意见表达中,其可依据“避风港原则”而免责,即在接到要求删除不当言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则不承担相关言论的侵权责任。因此有学者认为,意见领袖对于自媒体的自净功能有重要影响。(https://www.daowen.com)

具体而言,避风港原则对劳动者自媒体意见表达实现私力救济合理性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影响:第一,实践中由于互联网传播迅捷的特性,社会热点事件能迅速引起社会的关注。部分对社会热点事件分析比较深刻或具有独到观点的自媒体用户成了“意见领袖”或“舆论代表”,其观点对其他社会群体的观点容易产生影响并获得支持。“意见领袖”的言论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传播并成为舆论风向标,此种言论号召力能使劳动者的维权诉求在短时间内引起社会关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利于促进劳动者私力救济目的的达成。第二,大多数“意见领袖”都具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或是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士,其对社会事件的判断更具专业性,而且其基于中立的地位,做出的价值判断也更理性。由于“意见领袖”的言论对社会公众的观点具有导向作用,因此能够保证解决劳动者私力救济问题的专业性和理性,有利于自媒体意见表达实现私力救济的良性有序发展。第三,根据无因管理理论。“意见领袖”帮助劳动者实现私力救济,其利益归属被管理人,即劳动者本人。与此同时,如果“意见领袖”帮助劳动者实现私力救济的言论侵犯了义务人的权利,私力救济主体,即被管理人理应承担该侵权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于公平原则,意见领袖在经“合理通知”后明知其行为已经侵犯到义务人合法权益时仍然拒绝删除与更正相关自媒体意见表达的,需承担与其过错及损害后果相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