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限定继承制度遭遇的实践困境

三、我国现行限定继承制度遭遇的实践困境

受制于20世纪80年代政治、经济制度以及立法思想等因素,我国仅引入了关于限定继承最基础的部分,即赋予了继承人以遗产为限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并未对继承人在享受这一权利时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全面的考虑和规定。我国《继承法》颁布之初,人们生活结构简单,财富占有量少,所继承的财产大多为生活必需的财产,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尚且能够适应当时的社会状况。但如今除了生活必需财产以外,人们所有的财产还有很多其他形式,如生产资料的占有,生产资料的增值贬值、折旧损毁等都会影响到继承时债权人的利益问题,那么继续适用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就无法做到财产清晰以保护双方利益。此时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却可能使债权人陷入被动状态。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https://www.daowen.com)